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股、站(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股、站(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纳入对各股、站(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公房、市场监督检查公开情况;
(六)对群众申请或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组织领导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内容和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是否按照时限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按照程序进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公开形式。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重点查看各种公示载体或渠道作用的发挥情况;
(四)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公开效果。工作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七条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各股、站(所)要加强日常自评工作,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股、站(所)进行专项考核和综合评定,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领导班子会审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评议于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站(所),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站(所),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6日起实施。